您的位置: 首页 >学术>政策法规>详细内容

广东省科协关于修订印发《广东省科学技术协会主管科技类社会组织管理办法》的通知
粤科协学〔2024〕7号

2024-09-05 来源:省科协学会学术部 【字体:
阅读:

各省级学会、协会、研究会,各地级以上市科协机关各部室、直属各单位:

为健全科技社团管理制度,进一步规范省科协主管的科技类社会组织管理,根据工作实际,对《广东省科协主管科技类社会组织管理办法》进行修订,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广东省科学技术协会

                           2024年9月3日


广东省科学技术协会主管科技类社会组织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广东省科学技术协会(以下简称省科协)组织建设,规范省科协主管的科技类社会组织的组织工作,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章程》、《中国科学技术协会全国学会组织通则》、《广东省科学技术协会实施<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章程>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的科技类社会组织是指按自然科学、技术科学、工程技术及相关科学的学科领域组建或以促进科学技术发展和普及为宗旨的省级学会、协会、研究会等(以下简称省级学会)。


第二章  资格条件

第三条  登记成立省级学会时,申请由省科协作为业务主管的,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承认《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章程》和《实施细则》;

(二)有50个以上的个人会员或者30个以上的单位会员;个人会员、单位会员混合组成的,会员总数不得少于50个;

(三)有规范的名称和相应的组织机构。名称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违背社会道德风尚。名称应当与其业务范围、成员分布、活动地域相一致,准确反映其特征。

(四)有固定的住所和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常设办事机构及专职工作人员;

(五)有合法的资产和经费来源;

(六)其业务属于科技领域中的自然科学、技术科学、工程技术学科及相关的新兴、交叉或前沿领域,或与科技发展和普及密切相关的领域,其业务领域不得与已成立的省级学会相同或相似;

(七)主要发起者应在相关领域有较强的影响力和代表性;

(八)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九)提交省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要求的《社会组织党建工作承诺书》;

(十)其他广东省关于社会组织登记成立的必要条件。

第四条  已成立的省级学会申请由省科协作为业务主管的,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承认《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章程》和《实施细则》;

(二)合法登记时间3年以上,加入省科协团体会员2年以上,无重大违法违规活动记录,近3年年度报告无异常情况;

(三)有健全的中国共产党的组织,能正常开展党的工作;

(四)学会负责人在相关领域有重要影响或重要贡献,个人会员达到300名以上;

(五)有实体办事机构、固定办公场所和专职工作人员,章程及日常管理制度完备,每年有一定的合法收入;

(六)经常开展国内外学术交流活动,积极弘扬科学家精神,具有较强的服务科技人才、科技创新、科技普及、决策咨询和对外科技人文交流的能力,编辑出版科学技术或科学普及刊物,原则上应设有科学技术奖项。

 

第三章  程序要求

第五条  拟成立的省级学会发起者向省科协提交申请,经形式审查和专家论证后,提交省科协常务委员会学会与学术交流专门委员会审查,经省科协党组同意后,由发起者向省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登记。

符合本办法第三条规定资格条件的,登录省科协南粤科创平台提交申请,须包含下列材料:

(一)《申请广东省科协作为业务主管的请示》;

(二)省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针对社会组织筹备成立要求提交的相关材料;

(三)其他需要说明的材料。

第六条  自取得《开立临时账户通知书》之日起六个月内,拟成立的省级学会发起者应组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通过章程,产生执行机构、监督机构及负责人、法定代表人,成立学会党组织。会议方案应于会员(代表)大会召开前两个月报省科协审查。会员(代表)大会的结果报省科协备案。

第七条  已成立的省级学会申请将业务主管单位变更为省科协的,事先须经理事会(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并征得原业务主管单位同意,向省科协提出申请,经省科协常务委员会学会与学术交流专门委员会审查,提交省科协党组批准后,到省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办理相关手续。

符合本办法第四条规定资格条件的,登录省科协南粤科创平台提交申请,须包含下列材料:

(一)《申请广东省科协作为业务主管的请示》;

(二)原业务主管单位同意函(无业务主管单位的提交无业务主管说明);

(三)省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批准成立的批件(复印件);

(四)社会组织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

(五)省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的最新章程;

(六)理事会成员备案表;

(七)党组织成立的批件(复印件);

(八)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的决议或纪要;

(九)自成立以来的工作综述(包括办公地点、人员编制、活动经费)和近3年的财务审计报告;

(十)个人会员信息、数量等佐证材料;

(十一)其他需要说明的材料。

第八条  省级学会脱离与省科协的业务主管关系,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向省科协提出申请,经省科协党组批准后,向省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办理相关手续。

 

第四章  权利义务

第九条  省科协主管省级学会享有以下权利:

(一)参加省科协的活动;

(二)推选代表参加省科协代表大会,享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监督权;

(三)获得省科协的有关文件资料;

(四)申请省科协相关项目的资格;

(五)作为有关奖项和人才计划的推荐渠道,推荐所属会员参与表彰奖励、人才举荐等;

(六)对省科协的工作提出建议和批评并进行监督。

第十条  省科协主管省级学会应履行以下义务:

(一)宣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社会公德,不得危害国家安全、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二)遵守《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章程》和《实施细则》,维护省科协声誉;

(三)接受省科协的领导,执行省科协的决议和决定;

(四)大力发展个人会员,积极开展符合《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章程》和《实施细则》规定的各项活动;

(五)按时登记或备案有关信息,按要求向省科协报告工作,提供年报材料、统计资料和工作信息等;

(六)承担省科协委托的工作任务。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一条  省科协主管省级学会存在内部治理不规范、活力不足等问题的,省科协将对其主要负责人进行工作约谈。

第十二条  省科协主管省级学会有下列情形的,视情节轻重给予限期整改等处理或提请有权处理机关依法依规处理:

(一)履职不力、组织涣散的,省科协将责令限期整改;

(二)限期整改后仍无明显改进的,给予年度工作报告前置审查不通过处理,并视情提请省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解除业务主管关系或对其撤销登记。

(三)存在严重违法违纪行为或违反《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章程》和《实施细则》造成严重不良后果的,省科协将提请省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解除业务主管关系或对其撤销登记。

第十三条  省科协主管省级学会在接受处理期间,不得申请省科协资助项目。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省科协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分享到:
×

用户登录